| 资料名称: |
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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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环境: |
Word |
| 需培训币: |
(2个培训币) ·如何获得培训币? |
| 文件大小: |
14 KB |
| 资料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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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时间: |
2006-12-27 9:28:00 |
| 资料简介: |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 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 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 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 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__%向乙方支付佣金 ;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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