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名称: |
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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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环境: |
Word |
| 需培训币: |
(免费下载) |
| 文件大小: |
139 KB |
| 资料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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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时间: |
2006-12-15 14:38:00 |
| 资料简介: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共6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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