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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开始大货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日期:2005年8月1日 作者:*** 人气:875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8月1日,将有33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5部,地方级法规18部。15部国家级法规涉及到用电、用药、交通、房地产、汽车维修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爆炸、泄漏事故,加强化工运输安全迫在眉睫。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和运输三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规定》严格限定了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和非罐式专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司机拉着“炸弹”满街跑的,《规定》将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货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车主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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