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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诉、起诉时效?
日期:2005年2月28日 作者:杨维松 人气:881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两年前我市一企业职工李某在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后李某所在单位给其报销了医疗费,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近日经评定为5级伤残。因赔付与单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想依法索赔,但有人告诉他已超过了时效。请问,工伤致残是怎样确定申诉、起诉时效的?请给予解答。

  答:你提出来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这也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问题。现就当前司法部门的普遍做法的理解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60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从李某的情况来看,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其起诉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时效是否丧失诉权如何把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司法实践中,为体现保护弱者的司法精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确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不可抗力一般比较好把握,至于什么是“其他正当理由”,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1)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影响其行使权利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3)劳动者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4)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

  对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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