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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公文处理规则
日期:2005年2月21日 作者:*** 人气:1561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第一条    为使协会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参照省政府机关有关公文处理的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的公文是协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公文种类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协会会员宣布重要事项或者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协会内部应当遵守或知照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会员办理和需要会员知照或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事项。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分支机构、会员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件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或“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属于联合行文的,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属于联合行文的,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表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发往协会会员的公文,一般写作“各会员”。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之外,应当加盖公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印发日期以开印时的时间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印章、成文日期下面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其他公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人事部补充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标注主题词表中没有的主题词应当在该主题词后加“△”。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    公文用纸应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纸,左侧装订。
第九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请求人事厅转发的公文,应同时附上人事厅转发的代拟稿。
第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协会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三条    草拟公文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必须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名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然后加括号注名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相关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情况复杂的公文,应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或另纸说明,供领导审签时参考。
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凡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费、指标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文。
第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签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秘书处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缮印。协会正式公文的编号按以下种类执行:
(一)以协会名义上报的公文,编号为:粤人协报?z××××?{×号。
(二)以协会名义下发的公文,编号为:粤人协发?z××××?{×号。
(三)以协会名义平送的公文,编号为:粤人协函?z××××?{×号。
(四)以协会秘书处名义上报的公文,编号为:粤人协秘报?z××××?{×号。
(五)以协会秘书处名义下发的公文,编号为:粤人协秘发?z××××?{×号。
(六)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平送的公文,编号为:粤人协秘函?z××××?{×号。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八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处根据公文内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或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十九条    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时限要求的,应在收到公文的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提前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并商定办理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处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文形成的全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秘书处统一印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四条    协会公开发布的公文,必须经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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