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认识,不少人存在“只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签订的就合法”的认识误区。其实,自愿签订的合同未必合法,比如以下几个例子: 某市翟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时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翟女士工作了5个月后,公司突然通知翟女士不用上班了,公司已经决定与她解除合同。 钱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在他离开公司后的3年内,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工作,否则必须赔偿公司1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合同并没有提及这3年中公司应给予其多少经济补偿金。 阿芸要报考在职研究生,报名表需要单位盖章同意。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再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合同,若她在合同期内跳槽,必须赔偿公司8万元的违约金。为了能及时报上名,阿芸只得违心地签了这份合同。 从表面上看,这3份合同都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签字盖章,都是自愿签订的,应当生效。然而在这3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后,以上的条款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条款,因为这些条款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翟女士的为期两年的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这既违反了国家劳动保障部文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即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也违反了翟女士所在城市当地关于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的地方法规规定。因此,从第4个月起,翟女士就进入了正式聘用期。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而且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钱先生的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出处:深圳劳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