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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解读
公司法新旧解读之(一)——总则篇 重点1、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作为出资人,也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新的条款直接将原来条款蕴含之意义明确,即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且取消了对投资额百分比的限制!意见认为: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实际上既很难实施,又无作用。因为一是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依此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投资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三是这一限制在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监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70%的规定在操作中很难执行,且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自主权. 删除的意义: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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