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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课税规定之剖析
日期:2008年8月20日 作者:*** 人气:569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随着大陆新所得税法的正式出台,即将取消的优惠政策成为广大外商目光的焦点。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将取消,而代之以课征10%之所得税。为了规避上述新增加的税负,许多专家学者均会建议对于2007年度以前的未分配利润,选择在2007年结束前进行利润分配。而2007年度及以后新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利用选择将控股公司注册在与中国大陆签有租税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新加坡等以取得较低的所得税扣缴率。但如此一来,就需在大陆进行股权变更,这样便将涉及到股权转让收益课税的问题。 
      本文将就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课税的问题作一完整探讨。 
       现行大陆所得税法为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适用于外资及内资企业。 
      股权投资时通常会获得两种收益,一种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另一种是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如果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的成本,所获得的收益。大陆税法上把前者称为股权投资所得,后者称为股权转让收益。学理上一般把股息红利称为“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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