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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制定目的 (1)为明确各级人员的行政、人事审批管理批准权限,使之权责分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无章可循的混乱现象发生。 (2)使行政、人事审批管理合理化、制度化。 1.2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人员,如遇下列事项者,均需依照本办法管理。 1.3管理单位 行政人事主管部门为本办法的管理单位。 2主要原则 2.1所有人员均只能在上级授权范围内行驶批准权,若超出权限的事项,请主动、自觉的找权限对应批准人批准,无特殊情况,决不可先斩后奏,并需自觉接受上级监控人员的稽核审查。 2.2稽核审查人员与批准权人的审批意见有较大分歧或出入时,在向审批人反映未能取得统一时,不应与审批人发生直接冲突,在执行审批人意见的同时,审查监督人员必须及时、真实的向上级反映,以利上级及时裁定或纠正,此时,审批、稽核审查人必需尊重和严格执行上级裁定或纠正意见,并不得发出任何对反映情况者的责怪言辞,更不充许出现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利本司各项监督机制正常、健康、有效的运行。 3行政、人事权限(见附件1) 4各项工作稽核、检查权限 4.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分管的公司工作,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4.2监察审计、财务人员对财经、商品、物资、公司财产的安全运作,在本部门分管范围内,有稽核、检查的权力; 4.3监察审计、及行政、人事主管部负责人,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在本部门分管范围内,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5审批人不在时的批准手续履行办法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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