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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制定目的 (1)使各项权力授予尺度科学、合理,达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 (2)可使上级有较多的时间处理一些更重要的事,协助并锻炼有心在公司向上晋升与发展,有培养前途的下属。 (3)使企业各级管理者的权责利进一步配套完善,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级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达到管理倍增的效果,促进本企业经营组织效率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内人员,均需依照本办法管理。 1.3管理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办法的管理单位。 2管理人员的主要权力 2.1上司有权随时越级检查下属工作,并提出质询,其下属必须认真予以解答; 2.2下级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越级报告。而对紧急、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向上报告; 2.3各级上级人员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不能越级指挥,以免造成多头领导,下级无所适从,管理秩序产生混乱,但上司有权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且应当越级指挥: (1)必要情况下的整体指挥; (2)上级不在时的临时紧急事项; (3)直接下属表示或实际上不服从; (4)下级无力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 (5)该部门(该员)主管上司不在时(但应及时由指挥人或被指挥者事后及时知会其被指挥者的直接主管人员)。 2.4下级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越级申诉: (1)上级有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2)上级有重大出卖和危害企业的行为; (3)上级有滥用职权、对申诉者有重大不公正的行为。 2.5对以下项目的权力掌握范围,需特别行文另行明确的权力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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