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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支付手段
日期:2008年4月15日 作者:*** 人气:162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外资并购中,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外资并购的资金来源,即可以用什么样的资产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由于并购方式的不同,这部分资产可能支付给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所有者,是为交易对价,也可能投入所收购的企业,成为对企业的增资。根据现行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们总结如下:

  普遍意义上说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这里的“外国投资者”和“境内企业”都未做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外资并购中,首先是要遵循此规定。境外投资者、投资性公司和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其一切合法的财产,包括现金、股票、实物、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



  外资并购中,由于并购对象、并购主体的不同,支付手段会出现一定的差异。

  如果并购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二)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允许了“债转股”这一出资或对价支付形式,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国有企业明确将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同时,根据改组后的国有企业其性质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这点上看来,本文件规范的是境外投资者和投资性公司。因此,境外投资者和投资性公司改组国有企业,可以用现金、受让取得的其他国有产权或资产或者所持有的被改组企业的债权等等形式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如果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则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解释,外商投资企业要收购法人股和国有股,也应该遵守此文的要求。由此可见,无论是境外投资者、投资性公司还是境内的三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只能用现金形式支付,其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自由兑换的货币;二是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进行并购,其收购资金有些不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应当用什么资金进行投资,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各种法律明确准许的资产形式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增资;如果属于股权受让,则可以用股权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各种合法资产形式,包括股权或债权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净利润投资,无须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其所投资的企业,如无 “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之情况,被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上述总结,我们认为,境外投资者,包括投资性公司,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可以用任何形式的资产进行支付;如果被并购企业同时是非上市的国有企业,还应当遵循《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约束;如果受让的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则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和从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形式的净利润进行投资。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并购,应首先遵循《公司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范,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同样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和从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形式的净利润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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