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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企老总的个人价值是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的。就身份而言,老总们首先是组织部门任命的相应级别的官员。他们与同级党政官员的区别,无非是他们工作于企业,而后者供职于机关部门。再就身价而言,他们的年薪条文规定可达企业员工平均年薪的3倍到5倍。而实际执行中,年薪的倍率早已被不同程度的突破。至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利用经营权获取“灰色收入”、公款消费乃至直接侵吞或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所谓“国企腐败病”,更属司空见惯、“小菜一碟”。 国企及整个国有经济监管体制的改革,本质上属于政府与国企之间互相关系的调整,而调整本身涉及到双方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这个核心问题。监管体制的变化,使国企的老总们失去了传统的“国企官员”身份。在中国,甭管有人不愿坦率承认,身份事实上也是被“利益化”的。改革以前,国企老总们不但拥有身价所标定的直接利益,也有身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且在某种条件或某种形态下,身份的利益甚至还超过身价的利益。改革以后,双重利益变成了单一利益,按照人之常情,“夺”人利益是最难办的事。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补偿与利益“赎买”恰恰是为市场广为认可的社会价值观。何况,老总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在面对个人利益时,他们个个都是精明的市场“经济人”。有鉴于此,调整(普遍讲来是调高)他们的身价无从回避。 然而,“调整”的实际操作远比理论证明要复杂得多!从理论上说,老总年薪的确定只需制定相应的政策杠杠即可。譬如,酬薪与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即成,具体还可再划细杠杠若干。如:资产保值与增值、销售利润率、资本利润率等等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考评指标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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