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是劳动报酬,没有谁可以随意地借用或扣发。以强制捐款或者其它名目直接扣发部分工资,其实质就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无视基本的公民权利,为了自己的仕途与私利,打着各种冠冕堂皇的招牌,砌建各样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这样的领导眼中,别人的权利都要服从他们手中的权力,只要自己一声令下,敢问谁能反抗?又可以怎么去反抗?我们拿什么来保卫公务员的工资? 从情理上讲,这种捐款以及扣钱的方式其实与抢钱无异。如果在大街上,有人拿着刀逼着你说:“兄弟最近手头有点紧,借点银子花花。”此时,咱立即可以正当防卫,或者请警察帮忙抓劫匪。可谁又敢冲着那些扣咱工资的头头脑脑们去正当防卫呢?还是向警察报案说有人抢了咱的工资?恐怕报案人进了公安局,一时也就别想出来了。看来,要以正当防卫讨回工资简直就是白日做梦。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均应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有人拖欠、扣发工资,受害人当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律为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与民事诉讼两个救济渠道,但公务员却无法直接援引这些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似乎并不在其列。由此看来,通过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也无法救济公务员的工资权利,相关部门与法院一纸不受理的决定或裁定就可以将咱推得远远的。 有人想起了行政诉讼,通过撤销政府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也可以保卫咱们的工资吗?可打开《行政诉讼法》,其第十二条第三款却说:因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