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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班为荣”不是好企业文化
日期:2007年4月20日 作者:不详 人气:836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有关调查显示,上海有42%的企业员工每周工作超过50小时,超出了《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4小时。

“过劳”逼近蓝领!“过劳”逼近白领!“过劳”逼近精英!随着这种现象的日益普遍,在这个炎热的夏天,有一个几乎要流行起来的词语让人感到一丝寒意——这个词语就是“过劳死”。6月24日《环球时报》披露,据估算,中国每年因“过劳死”去世者多达60万。

“过劳”至少有两种害处:对个人对家庭而言,它使人们无暇休闲、照料老人和孩子,同时危及个人健康。对社会而言,在当前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超时劳动的泛滥抑制了社会就业的扩大,加剧了失业现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于是,人们对“过劳”现象普遍发出两种抱怨:一是抱怨法律不彰,建议效仿别国对“过劳死”专门立法干预,如在日本只要证明职工死亡前6个月加班过多,企业就要赔偿。二是将板子打向工会,认为工会面对如此大面积的职工“过劳”现象,不能只做“花瓶”旁观呼吁。各级工会应该切实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坚决遏制超时劳动。

这样的诉求和解决思路应该说是正确的。没有法律层面的保障,职工的权益就会得“软骨病”,完善各项法律的确是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不过笔者认为,要真正遏制“过劳”现象,应始于法律臻于文化——在刚性的法律手段之外,亦需对柔性的文化策略予以足够重视。

“过劳”现象,并不只与法律缺位、竞争激烈、企业伦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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