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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所体现的政府的法定职责
日期:2006年12月20日 作者:不详 人气:1735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消防法》是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思想的重要体现,它不仅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强调全社会的消防责任,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法》通篇体现了“责任”二字。

一、国务院的责任

(一)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第3条规定: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消防工作,说明党和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也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光靠某一个或某一些部门负责是不够的,因此,由国务院负总责,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消防法》第39条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特大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特大火灾影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大,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众多,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成立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是《消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高度概括。消防工作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是国家社会生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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