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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毕业生不许“先干着再说”
日期:2006年6月1日 作者:不详 人气:2651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目前,正值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等问题又一次引起求职者的关注。今年以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当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求职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据悉,《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签劳动合同。根据一些劳动者举报投诉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实习学生期限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这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学生时的明确规定。然而,最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一些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按照规定与实习学生签订协议书,而且还随意延长实习时间,甚至有的学生已经毕业1年,用人单位仍以实习名义继续使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人员表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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