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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实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日期:2006年6月1日 作者:不详 人气:2075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又到了毕业生开始大规模找工作的时候,而每个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或跳槽的职工都会经历试用期。对于试用期,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4月15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士。

  据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该《通知》第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同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不能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能在试用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愿意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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