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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触动资方“神经”
日期:2006年6月1日 作者:不详 人气:1431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及国外驻华机构纷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短短一个月时间就收到意见191849件。一方认为,该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而另一方却认为,该法正是为制衡“资强劳弱"的现状而制定的。

外商:以撤资相要挟
  “如果实施了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的态度坚决而强硬,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26万名职工。此语一出,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的会场一片哗然。

  “这是在要挟,"一名与会代表当即站起来表示反对,他大声说,“这是以外商投资为条件要挟我国维持劳动力低水平保护。"会场内窃窃私语。

  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硝烟弥漫,以上就是其中的一幕。在这次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以及国内十几所高等院校的劳动法专家悉数到场。

  其实,反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国外组织不止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一家。以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为代表的一些外国驻华企业机构,也将各自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据悉,欧盟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达十多条,而上海美国商会的建议书则多达42页,几乎涉及到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所有章节与条款。

  应记者的要求,欧盟商会用电子邮件把他们给人大常委会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议发给了记者。这份建议内容比较简单,语气和措辞也比较委婉,其表示总体上是支持这部法律的,但谈到这部法律草案的具体问题时却没有含糊。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中认为:“目前几个欧洲国家现行的劳动法造成了劳动成本的增高,这导致大量欧洲公司将其生产线转移到欧洲之外的国家。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中的法规无疑也将受到类似挑战。"

  欧盟商会还在建议书中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者是否继续在中国开展业务。"并预言,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将会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上海美国商会也指出了其后果:“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在写意见书之前我们召开了研讨会,并向会员企业发放了征求意见表,会员企业反馈了很多意见、建议。因此,我们所提出的都代表他们的看法。"上海美国商会公共政策部一位人士表示。

  美国一家在华投资的IT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记者,她所在企业的一项内部调查显示,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在全球范围内虽然仍比较低,但在亚洲范围内已经不具有竞争优势,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已低于中国。“对跨国企业来说,可以采取劳动力外派或者把亚洲区总部迁过去等方式来降低成本。"

  “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中国的国情,而且是中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外商之所以来中国投资(尤其是投资制造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看好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如果成本提高了,他们为什么还要来呢?"该人士说这话时情绪激动。

  一部《劳动合同法》为何能够如此引起国外机构和企业的关注?原来,《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提出了全面保护措施。比如,该法律草案规定,定期合同到期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年工资的两倍等。

  面对外商的劝说、反对,中国一些学者却并不以为然:“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年来不断向前走,中国吸引的外资数量不是也一直都在上升吗?" 北方交通大学石美遐教授对此非常有信心。

  “他们是在争取利益,很多东西都站不住脚。"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表示,“草案确实有些条款不严格,因此才需要征求意见,以供进一步修改。但问题不在于某些外商所提的具体问题,而在于他们对草案的全部否定。"

  国内一些专家也纷纷表示:“以影响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为理由阻止《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外企的威胁举措。"

“京派”、“海派”:观点相反

  这部法律除引起了国外在华一些企业组织的反对外,国内的专家学者也分为了两派。

  “我只是出于一个学者的良心发表自己的看法,绝对不是代表资方,也不代表任何一方。"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成员之一、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面对有人指责他站在资方立场说话时感到愤慨。

  去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组织全国12所法律院校的18位专家教授进行《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的研究。一年之后,随着一审草案的发布,这个课题组内部也“裂变"为两派。

  担任这个课题组组长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法博士常凯教授和董保华教授是“两派"的代表,他们两位之间的分歧被圈内诙谐地称为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京派"和“海派"之争。以董保华为代表的“海派"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者保护“过度",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以常凯为代表的“京派"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正是为了平衡我国劳动关系中劳方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是找到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平衡点,否则就会失败。很遗憾,草案的平衡点没找好,而是用对立的思维进行立法,这是很危险的。"董保华指出,该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应是政府、企业、员工三方达到和谐,其公共目标应该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但是,这部法却恰恰相反,可以用几句话来概括:“对企业来说,用工宽进严出;对员工就业来说,宽进宽出;让员工自主管理而剥夺企业的管理权。"

  董进而分析指出,我们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提高劳动基准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最为明显的就是经济补偿金,涉及解除、终止合同时的补偿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等等。从可比的相对数上看,这些都已达到或超过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水平。董说:“这些规定如果付诸实施将会带来全面的紧张。要求企业招工宽进严出,企业为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就会对招工更加苛刻,结果导致企业严进严出。那么,保护员工的宽进宽出政策就会落空,这就造成了弱势的中下层劳动者(包括新毕业大学生)的就业更加紧张,造成新的就业歧视,使底层人得不到实惠,形成了贵族化特征。"董的语气显得激动而担忧。

  据了解,董保华从事劳动法研究已经20多年了。他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根据我国劳动者出现分层的实际情况在中下层劳动者中实现“广覆盖",将重点放在调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

  4月3日,在北大举行的模拟法庭中,董保华和常凯第一次面对面交流。面对董保华的质疑,常凯针锋相对。

  “劳、资力量不对等。在工会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以公法来介入,劳资将会更不平衡。"常凯说,“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应以社会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取向,对大量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基础的东西。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认识,是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不相吻合的。"

  常凯指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规制松而西方的劳动力市场规制严,这是不同点。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几乎没有规制,虽然有些规定但也不严格。比如说,大规模欠薪就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其原因是,劳工太弱了,没有谈判能力。

  所以,并不能说西方怎样做我们就怎样做。在西方相对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减轻管制,但中国没有这样的背景。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不同,它不但是经济关系而且还是社会关系,仅仅靠经济自我平衡不行,尤其是在中国市场不规范、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的情况下,如果放任不管就等于站在强者的立场上让弱者越来越弱。

  从最初送审稿到修订稿再到一审草案,《劳动合同法》经历了“脱胎换骨"的过程。其显著的变化就是,将立法依据从原来的《合同法》转变为《劳动法》。“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合同法》将劳资双方作为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劳动法》则明确强调立法必须要向劳动者倾斜。"

  常凯和董保华除了在一些辩论会上针锋相对外,也都分别接受过不同媒体的采访并阐明了各自的主张和观点,还有其他一些学者、社会团体也都对这部法律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甚至一些农民工,也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结合他们自己的实际情况纷纷上书人大常委会,希望能把“同工同酬"写入《劳动合同法》。

人大法工委:“资强劳弱”需要法律制衡

  4月21日下午3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文争论的焦点同样是这次新闻发布会记者提问的焦点。

  有记者问:有媒体报道,有一些国外在华企业组织反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并以撤资相威胁,此类报道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如何看待他们的要求? 

  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一些国外的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都给我们送来了意见。他们所关注的,是一些竞业限制以及劳务派遣的问题。有的人认为,这个草案的规定是合适的。

  有记者问:有人说这部法律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过度、对企业的要求太严格了,缺乏可操作性、会与《就业促进法》相冲突,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应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我现在回应一下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即是不是对工人有过度的保护。我们已经关注到,现在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也看到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客观地说,我们这部法律草案,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确实针对现在劳动关系中一些失衡的问题、劳动者缺乏保护的问题做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这是针对该领域的具体情况而做出的,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的问题。我想,最后在立法上还是要关注平衡的劳动关系,即不存在特别倾斜于哪一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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