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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6年6月1日 作者:不详 人气:830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常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财政局(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前段工作实际,中
国人民银行常德币中心支行、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共同拟定了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在本市辖域内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

  2、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企业和实体。

  3、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局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2、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其工商登记注册人与申请贷款人相符。

  3、有税务登记注册证。

  4、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从事出住车营运、客运、货运的个人必须出具借款人自己的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5、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6、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三)小额担保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做他用。

  二、贷款申请、受理、推荐、审核及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核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须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1、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再就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6、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9、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信用社区为贷款申请人出具的信用证明;

  10、单位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

  11、其他资料。

  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或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或实体申请贷款的,申请对象除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公司)章程;

  2、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3、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公司)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凭证;

  6、所有职工工资发放册。

  (二)贷款受理。

  l、通过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申请贷款的,由信用担保人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2、通过抵(质)押财产担保申请贷款的,由抵(质)押财产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负责。

  (三)贷款推荐。贷款申请人填写“项目初审表”(一式四份),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连同相关资料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县级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实地考察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

  (四)贷款审核。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进行入户调查,确定贷款初步意向,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市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

  (五)贷款发放。贷款申请人凭“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办理借款、担保和反担保手续。市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审核确认后出具担保书。经办银行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审批手续,并及时发放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贷款额度

  l、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

  2、下岗失业人员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控制在6万元以内。

  3、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企业或实体,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放宽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

  4、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法人企业、吸纳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人数30%以上(含30%),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数和项目情况、经营效益等,原则上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人均2-3万元标准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不足50万元的,贷款额度控制在注册资本以内。

  5、对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优先放贷。但信用社区逾期贷款超过该社区贷款额度20%的本息不能按时归还的,暂停该社区的信用社区待遇。

  (二)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展期审批程序。由借款人向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后,会同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展期意见,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

  (三)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展期期间不贴息。

  (四)微利项目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

  1、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家庭手工业生产经营地点限于常年居住的小区住房内,个体商业限于直接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小卖项目。

  上述贴息项目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贴息范围:从业人数超过7人的;主要经营项目属于品牌代理或连锁经营的;经营项目中有批发业务的;经营地点在城区繁华街道和集中商贸区的;从事汽车修理的;理发经营项目含有美容、按摩、足浴的。

  2、微利项目的认定、微利项目贴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项目评审时审核确认,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表”中注明。

  3、微利项目的贷款管理。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发放微利项目贴息贷款时,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市担保机构在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市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

  4、贴息资金的确定和审核。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经办银行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有效《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市担保机构核对。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放额、年初余额、年末余额、贷款发放笔数、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地等内容。

  市担保机构收到贴息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即进行中核,并在收到市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驻湖南省专员办报送贴息资金拨款申请材料,具体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担保机构核对意见等。

  四、贷款担保

  (一)担保比例、方式。市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经办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额度之内,不再单笔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市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下列资料:

  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认同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市担保机构在办理申请人财产抵押、权益质押和第三方责任保证等相关手续过程中,涉及各级房地产、国土、车辆管理、港监、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公证、资产评估、财政(单位)工资发放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有关收费问题,按市政府2004年第35次会议纪要规定办理;没有明确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属于服务性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规定办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反担保形式: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2、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每人担保金额不超过2万元,第三方责任人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工资收入且职业稳定的工作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申请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

  1、参加创业培训班(SIYB),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且按照创业项目自谋职业的,免予反担保,直接放贷。

  2、经认定为信用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社区确认诚实守信且创业项目已经论证的,由信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信用证明,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

  (五)法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形式:

  1、法人企业反担保。其他法人企业可以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为其企业净资产的50%。

  2、房地产抵押反担保。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度的1.5倍。

  3、法人财产抵押反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法人企业可以使用自身财产反担保,反担保的额度为其净资产的50%。

  法人企业资产中动产部分用于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备案。

  五、担保基金管理

  (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筹措,专户存储于指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封闭运行。由市财政局刻制“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

  (二)担保基金委托通过市担保机构运作。委托协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担保机构签订,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担保基金的拨付。经担保机构凭与市经办银行签订的整体担保合同,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拨付担保基金。

  (四)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市担保机构对每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立即暂停对该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协商采取一定的风险措施,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五)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呆、坏账随时由经办银行提出,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从担保基金中弥补。

  (六)贷款担保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确定,统一由市财政部门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对展期的担保贷款,不重复支付担保费。

  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一)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合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并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分别确定实际补助额度,其中贷款期限为一个月的享受手续费补助额10%,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0%,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全额享受。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2万元标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按经办银行规定办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展期不享受贴息和手续费补助待遇。

  (六)信贷支持资格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扶持政策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核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信贷扶持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信贷扶持认定证明》向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初对上年的信贷支持项目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享受信贷扶持政策。

  (七)对已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信贷支持的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七、贷款收回

  (一)强化收回手段。经办银行是贷款的债权人,是贷款回收的主体。经办银行要结合自身工作,采取防范风险的有力措施,加大贷款回收力度,按照程序及时催收、收回贷款本息。

  (二)市担保机构足担保责任主体,是反担保债权人。市担保机构要强化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依法回收的制度,对到期未能归还且没有批准展期的贷款,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回收。贷款收回过程中,借款人用反担保财产或其他评估为同等价值物资抵债的,由市担保机构按照规定公开拍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参与监督。

  (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职责。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强化跟踪管理,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反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生活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市担保机构做好贷款收回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强化跟踪管理组织工作。

  (四)强化回收责任。区、县(市)范围内逾期贷款超过贷款余额20%的,停止该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核发。待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到规定比例之内后,再恢复办理贷款业务。出现呆、坏帐损失的,从申请受理的区、县(市)当年分配的“就业补助”经费中扣回代偿。

  八、附则

  (一)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其《再就业优惠证》暂时存放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后,由其在证件中加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印章,然后发还下岗失业人员。未批准或中途放弃的,即时发还。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收发、盖章登记制度。

  (二)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或借用他人相关资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市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追回贷款,对骗取贷款人登记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怂恿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三)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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