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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
日期:2006年6月1日 作者:不详 人气:1011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

  2005-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防止税收流失,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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