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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重回“新条例”怀抱
日期:2006年6月1日 作者:不详 人气:956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上海作为一个老牌的工业城市,不可避免地有相当数量的老工伤人员,而这些人员根据以往的政策,一般还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责任。继国务院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后,本市在去年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从而有效地分解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另外,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也可以参照老工伤人员的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自愿、并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原则。

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后,已作过劳动能力鉴定或已有伤残等级的,原伤残等级继续有效;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作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可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申领待遇时,应当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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