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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是否属于违法?
日期:2005年12月16日 作者:*** 人气:2119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案情回放:

  员工带走客户资源引火烧身

  从事饮用水生产的S公司状告其竞争对手W饮料有限公司,称S公司原职工蒋小姐跳槽至W公司时,将客户名单带到了W公司,然后与这些客户联系,压低报价,将原来企业客户纷纷“挖过来”,给S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区法院认定,蒋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构成了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W公司明知蒋小姐行为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使用S公司的商业秘密,蒋小姐和W公司的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虽然一审法院将赔偿金额由S公司请求的100余万元降到了4万元,但此判决仍使W公司处于相当不利的位置。正当S公司以为胜局已定之时,W公司进行了反诉并经法院判决,最终获胜。

  法理分析:

  一般商业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第一,S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具有新颖性。该客户名单的制作思路和方式极为简单,W公司的推销员每天都在外面发展客户,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与S公司的客户有大量重叠是完全正常的。

  其次,S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知道哪些公司是S公司的客户对W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待发展的客户不管它现在是哪个公司的客户对W公司来说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S公司的客户更好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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