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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5年12月14日 作者:*** 人气:1410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服务业和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加强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人才流动有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所属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所属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民办人 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业务范围包含人才流动内容的各类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为沟通人才供需信息,搞活人才流动,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和民办机构经批准可成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成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1、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确需成立为本行业、本单位服务的内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批准。
    2、凡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成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机构的性质、资金数额和来源、人才交流场所和工作条件、工作人员数量及素质的情况 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等。经审核同意的,凭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 …… (文章未完,请先登录会员专区,才能浏览该文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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