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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注重体式规范
体式规范 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遵照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发布、1993年11月修订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还有四个特点: ◆ 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 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 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 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 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公文除了文字文书之外,现在又有了电信文书(电报、电话记录)、声像文书(录音、录像)、图形文书(以图表为主,伴以简要文字说明)。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机关开始运用各种办公自动化工具,而且还利用计算机组成机关管理自动化系统。电子计算机集数据、文字、影像和音讯处理于一身,使办文进入一个快速、准确的崭新阶段,因而公文处理需要更高的技术。 ▲文种(12类13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通用公文包括: ◆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 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格式:文本的11项规定 通用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行号。 (七)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 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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