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劳动争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大量涌现;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调解>>>>>>>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市、区、县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办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